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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 情

[2025-05-26]

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


各市(地)、县(市)财政局,中省直各单位:
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,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,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能力,根据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》(财会〔2018〕10号)、《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(试行)》(黑财规审〔2019〕12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有关规定,现将2025年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继续教育对象

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(以下统称单位)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,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(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),每年参加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。

二、继续教育管理
    从2025年起,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、统一标准、分级管理、属地实施的管理体制。

(一)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,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,遴选确定全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,组织开展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工作和全省高级(含正高级)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。在哈尔滨市(不含所辖县市)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工作,由哈尔滨市财政局组织实施。

(二)各市(地)、县(市)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,审核确认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登记、学分申请等,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工作。

三、继续教育内容

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。

(一)专业科目。按照财政部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(2022年版)》(财会〔2022〕35号),专业科目设置专业通识知识、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,课程学习分为初级、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。我省2025年继续教育重点学习内容是:新发布和实施的会计法律法规、会计准则制度、农村会计、管理会计、内部控制、会计信息化、预算绩效管理、资产管理、财会监督、税收政策、诚信建设、实务案例等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岗位、会计职称层级等,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,鼓励拓展学习高层级课程。

1.初级课程学习内容适用于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,或具有初级会计职称的人员。

2.中级课程学习内容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、会计主管人员,或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。

3.高级课程学习内容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,或具有副高级、正高级会计职称的人员。

(二)公需科目。主要内容包括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、政策理论、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、文化修养知识等。

四、继续教育形式 

继续教育形式分为网络教育和其他方式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,应在“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”(网址:https://ausm.mof.gov.cn, 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)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。

(一)网络教育。全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实行“统一学习平台、统一学习入口”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陆“黑龙江省会计网”,点击进行入“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”完成身份校验后,自行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,当年不得更换培训机构。年度培训课程以网络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。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财政厅统一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。

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35元/90学分/年,由网络培训机构直接收取并提供开具发票服务。

(二)其他方式。采用《办法》第十条规定及2023年我省新增会计业务比赛、参加专业评审工作等形式的继续教育,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全国统一平台,在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”----“继续教育学分申请”模块中填写相关信息、上传证明材料,办理学分登记,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,全国统一平台自动记录学分。

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,应在培训前10日内提出继续教育申请,并将培训通知、课程安排、师资、参训人数等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,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。 用人单位组织跨区域的继续教育申请,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,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。培训结束后10日内,由用人单位在全国统一平台上传有关证明材料,办理学分登记等事项。未按要求备案的,财政部门不予审核确认学分。

五、学分计算管理

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,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,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,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,不得结转以后年度。

网络教育和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,按“1学时折算为3学分,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”计算。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,按照《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的学分计量标准、2023年我省新增会计业务比赛、参加本专业课题评审工作等两种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计算。

六、继续教育时间及补学要求

(一)2025年度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。

(二)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全省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补学2024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。学习完成后由个人在全国统一平台办理学分登记。

 七、工作要求

(一)压实主体责任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实施原则,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,及时宣传继续教育政策,做好政策咨询回应,指导监督各单位、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做好继续教育相关工作,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。

(二)加强协同责任。各单位应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、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,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、岗位聘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。用人单位组织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后30日内,应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、内容、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。

(三)强化自主学习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按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,及时学习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出台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,更新知识结构,拓展专业技能,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履职能力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,不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。

(四)深化结果应用。严格落实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和继续教育相关规定,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作为会计专业资格考试、职称评审及先进会计工作者、高端会计人才选拔、高层次人才培养推荐的重要依据。对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,不予受理其相关申报、推荐等事项,推进完善以继续教育为基础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会计人才发展长效机制。

 

附件:1.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

2.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 

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黑龙江省财政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5年5月21日